浅谈“罪的影响” (罗7:14-20)
浅谈“罪的影响”
(罗7:14-20)
7:14 我们原晓得律法是属乎灵的,但我是属乎肉体的,是已经卖给罪了。
7:15 因为我所做的,我自己不明白;我所愿意的,我并不做;我所恨恶的,我倒去做。
7:16 若我所做的,是我所不愿意的,我就应承律法是善的。
7:17 既是这样,就不是我做的,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做的。
7:18 我也知道,在我里头,就是我肉体之中,没有良善。因为,立志为善由得我,只是行出来由不得我。
7:19 故此,我所愿意的善,我反不做;我所不愿意的恶,我倒去做。
7:20 若我去做所不愿意做的,就不是我做的,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做的。
罗马书7:14律法是属灵的,因为律法是公义的,是圣洁的,是良善的,是属于圣灵的。是上帝颁布的。圣经里面的“属灵”:和圣灵有关的意思。聚会处的人提到的“属灵”往往都和自己的灵有关,不犯罪啊,破碎魂啊什么的。但是它本身不能给我们能力行善,因为我们则是属乎肉体的,已经卖给罪了。属乎肉体的人被卖给罪了跟罪的关系就是奴仆关系,主人对奴仆怎么看都不愿意让你闲着,并且仆人也不能问主人为什么。我是属于肉体的。肉体就是指堕落的人性,私欲做王的状态。我和私欲的关系就是,他是我的王,我是他的奴仆。因为我们把自己卖给罪了,把自己的什么卖给了罪呢?就是意志,自己的意志出卖了自己给了情欲。意志就沦为私欲的奴仆。这个就叫做罪做王,也叫做原罪。亚当选择了恶放弃了善。原先的意志是可善可恶的,中性的。现在意志就成为了罪的奴仆,因此开始了身不由己。因为我身体所愿意的,我的意志不愿意。因为有情欲摆弄着,我:指着自己的意志,意志卖给了罪。因为出卖了自己长子的名分。私欲成了主人,意志成了仆人。那么我的经验是什么呢?我们怎么知道呢?
保罗就说:我的意志要做的我不明白,稀里糊涂做事,为什么呢?因为我的意志所愿意的我的肢体不能去做,我意志力不愿做的,我的肢体我倒做了。这就是罪做王对人的影响。
1、罪的广泛影响(15-17)
我(意志)所& 53 28291 53 14988 0 0 3774 0 0:00:07 0:00:03 0:00:04 3775nbsp; ——不愿意的——我(肢体、行动)不能做
我(意志)所 ——恨恶的——我(肢体、行动)倒去做
这个罪也是广义的罪。我们意志所愿意的事情是什么事情呢?是好的还是坏的,是好的,但是做出来的我往往都是坏的。我们意志所不愿意的事情是什么事情呢?是好的还是坏的,是坏的。为什么会这样呢?因为人堕落后,还有分别善恶的能力,但是却没有行善的能力,比如:毒贩。其实他们也知道贩毒是不好的,因为没有一个毒贩愿意自己的儿子也去做这件事的。但是为了满足爱钱的私欲自己就去做了。被抓了后,就会说后悔啊,一失足成千古恨啊,所以不管信不信耶稣,我们都能得出一个结论:人与生俱来的知识就能让人知道律法是善的。
每个人的意志都能明白一个事情:律法是善的。人的意志堕落了,不是说不懂善恶了,指是丧失了行善的力量,不是丧失了分别善恶能力。对于善恶,亚当吃果子之前,理性知道,经验不知道。亚当吃果子之后,不但理性知道,经验也知道。正是因为有了体验,就越发深深的知道律法是善的,人从良心里面得出的经验。对于律法是善的,不是只有重生得救的人知道,是每个人都知道。所以这样的经历是普遍性经历。由此可知,我们所做的一切恶事,都不是律法让我们做的,因为律法是好的,乃是住在我们里面的私欲做的。
2、罪的狭义影响(18-20)
我(意志)所——愿意的——善——我(肢体)——不做
我(意志)所——不愿意的——恶——我(肢体)——去做
这个罪是狭义的罪,我们把15节和19节一对比,只有一个字不一样,就是在19节里面多了两个字就是善和恶。那么善恶的标准是什么?律法。因为19节讲的是道德生活的问题,和伦理有关的,有善恶的标准;而15节里没有善恶,因为15节讲的是一种生活的普遍现象。和伦理道德没关系,19节和15节做的事本质上不一样。19节做的是指着严重违背道德律的事情。15节所做的是不一样的。不是和道德有关的事情。但是也有问题,看上去没有干犯律法。比如说贪吃、贪睡。这些事不违背道德律。但这是来自私欲的,但不是意志要做的。这个不违背道德。比如吃自助餐:意志说饱了别吃了,可是私欲说不行还得吃必须把钱全部吃回来。肢体听了私欲的。这件事虽然和道德是没关系的。但这仍然是罪的影响。这就说明罪对我的影响不单单是和道德有关的,其实我们生活中的每一个层面都受到了罪的影响。世界上的人不是个个都坏透了的人,很多人并不犯法,但实际上也都是在为罪效力,因为他们也是为了自己的私欲效力。这就充分表明罪对人的影响是全面的,我们的肢体和意志都受到了罪的影响。